税务公告怎么写,税务机关公告
税务局2025年第17号公告职工薪酬怎么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职工薪酬”需按以下规则填写: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需填写“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涵盖所有明细科目总和(包括工资、社保、福利费等)。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职工薪酬填报采用双口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该口径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涵盖以下项目: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申报时间节点根据《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按季预缴企业自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即2025年10月)开始适用新规,需填报7-9月职工薪酬总额;按月预缴企业自2025年9月申报期开始适用,需填报当月职工薪酬数据。
第四季度申报:根据规定,第四季度申报表无需填写本期数,仅需填写全年累计数(1月1日至12月31日)。政策依据与修订说明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对申报表进行修订时,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新增了“职工薪酬”项目,但明确未改变原有累计数填报原则。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写1000万元;“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写900万元。注意事项数据比对与预警税务局将填写的职工薪酬数据与个税申报表数据、成本费用发票数据进行比对。若“实际支付金额”大于个税系统申报的工资总额,可能触发预警,需提供合理说明,否则可能引发税务稽查。
注意事项数据一致性:填报前需核对会计科目与个税申报系统的工资总额,避免因差异引发纳税调整;分摊比例调整:若涉及总分机构分摊比例变化,需按最新权重重新计算分摊金额,确保税款分摊合规。
最新税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One〗、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核心内容如下:政策背景与目的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明确电子烟消费税政策。
〖Tw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细化境外企业无境内代理人时的申报缴纳地点。
〖Thre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Four〗、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除特定纳税人外,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非正常户认定需要公告吗?公告哪些内容?
非正常户认定需要公告,公告内容根据纳税人的类型(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以下内容:企业或单位的名称:明确标识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公示情况: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公开公告信息:税务机关会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通过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5号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时,若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为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综上所述,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的法规出处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2]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以及税总发〔2018〕48号文件等。这些文件为视同自产货物的认定、申报及日常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该公告进一步细化了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并对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的关联性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需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申报表格中进行准确标识,以确保合规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One〗、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是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
〖Two〗、误区三:免税销售额不计入应税销售额申报场景:百货商店销售蔬菜(享受农产品自产自销免税)时,未将蔬菜销售额纳入总销售额申报。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需以所有销售额(含免税项目)合计判断是否超标。
〖Three〗、公告核心内容概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旨在规范惠州市2008 - 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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